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3年度,454號
KLDV,113,基小,454,20240423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454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訴訟代理人 吳寅銓
被 告 何畏
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,400元,及自民國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月   23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官佳潔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