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附民移簡字,112年度,20號
KLDV,112,簡上附民移簡,20,2024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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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0號
原 告 吳姿樺
被 告 王勝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  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 113年4月1日上午11時宣判,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, 有民事撤回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,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
          法 官 王翠芬
         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顏培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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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