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40號
CYDV,113,訴,40,2024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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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0號
原 告 吳雅琳
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
被 告 廖政智

蔡頤柔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20分,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另請兩造就彼此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於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陳慶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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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