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80號
抗 告 人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
相 對 人 陞好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盈荏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
113年3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迄未繳納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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