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繼字,113年度,628號
CYDV,113,繼,628,2024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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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繼字第628號
聲 請 人 林張美智

張素琴



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張秋金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一、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秋金之胞姊、妹,為繼承人,被繼承人 張秋金於民國113 年1 月19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,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登記簿謄本、聲請人現 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,具狀聲明拋棄繼承,請准予 備查等語。
二、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;遺 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、直系血親卑親 屬;㈡、父母;㈢、兄弟姊妹;㈣、祖父母。前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;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、第11 40條、第117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權之前提,必須聲請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,倘聲請人 並未取得繼承權,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。經查:㈠、被繼承人張秋金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 鄰○○○00號) 於113 年1 月19日死亡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姊、妹乙節 ,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登記簿謄本、聲請人現戶戶 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。
㈡、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秋金之胞姊、妹,為第三順序繼承人 乙節,固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登記簿謄本、聲請人 現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。惟本院依卷附戶籍謄本及被繼 承人繼承系統表,被繼承人張秋金尚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 次子張家榮之長女張娜瑀、次女張媁棠為繼承人,其尚未聲



明拋棄繼承乙節,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卷可憑,而本件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姊、妹,屬第三順序之繼承人,然被 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張娜瑀、張媁棠尚未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,則本件第三順序之聲請人,在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張娜瑀、張媁棠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前,尚未取得 合法繼承權,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,不應准許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紜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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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