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繼字第565號
聲 請 人 劉久如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35樓
劉啟德
劉啓璿
劉啟丞
褚怡岑
褚奎佑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劉啟丞
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劉久如、劉啟德、劉啟丞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。其餘拋棄繼承(即聲請人劉啓璿、褚怡岑、褚奎佑部分)應予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劉寧山之子女及孫子 女,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13日死亡,聲請人於同日知悉 成為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,自願拋棄繼承,提出繼承系統表 、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等文件,具狀聲明拋棄繼承,請求准予備查等語。二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;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 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。㈡父母。㈢兄弟姊妹。㈣祖父母 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,民法第11 74條第1項、第1138條、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第1 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;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;先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,民法第 1176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6項亦分別規範明確。
三、經查:
㈠、被繼承人劉寧山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)於民國113年2月13日死亡,聲請人劉久如 為被繼承人劉寧山之繼承人,聲請人劉啟德、劉啟丞之父親 劉嘉揚為被繼承人之長男,其於105年11月19日死亡,則聲 請人劉啟德、劉啟丞為被繼承人劉寧山之代位繼承人等情, 有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證,其等聲請拋棄繼承部 分,准予備查。
㈡、聲請人劉啓璿、褚怡岑、褚奎佑部分:聲請人劉啓璿、褚怡 岑、褚奎佑為被繼承人劉寧山之孫子女,而被繼承人劉寧山 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尚有其他子女即劉嘉助並未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且聲請人於繼承系統表亦載明由劉嘉助 繼承,則聲請人劉啓璿、褚怡岑、褚奎佑為被繼承人劉寧山 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繼承人,依前述規定及說明,尚無繼承 權,其等聲明拋棄繼承,不符合法律規定,不應准許,應予 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第132條第3項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