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72號
聲 請 人 黃慧鴦
關 係 人 蘇秋冬
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院一○六年度監宣字第一三五號監護宣告事件於民國一○六 年八月七日宣告黃慧鴦(女,民國四十二年九月廿日生,身 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裁定應予 撤銷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聲請人前經鈞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135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 監護宣告人,由配偶蘇秋冬為監護人。現聲請人經就醫診治 後,僅有輕微認知功能減退,未達失智程度,慢慢康復中。 為此,依民法第14條第2 項、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規定,聲 請撤銷聲請人監護之宣告等語。
二、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,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,撤銷 其宣告,民法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:㈠、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6 年8 月7 日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節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該民事卷宗查核屬實,可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。㈡、又經本院審驗聲請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態,在鑑定人前詢問聲 請人之身心狀況,聲請人可言語表達,及回覆所詢問之問題 ,並斟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(下簡稱嘉義 長庚醫院)精神科主治醫師周士雍所為之鑑定結果認:聲請 人於105 年發生車禍,有腦出血,住院未開腦,於105 年7 月領有殘障手冊,並有聲請監護宣告,聲請人之後頭腦漸漸 恢復,約3 年後接近正常,其尚知年、月、日、星期,知道 長庚醫院九樓,能做一般計算,100-7=93-7=86-7=79-7=72- 7=65,知道自己有3 個小孩、4 個孫子,都知道其等名字, 其在簡易智能測驗總分30分中,得28分,僅於計算時有些混 淆而失2 分,顯示其對時、地定向感、語言理解、命名及執 行功能、文字書寫及空間建構能力均尚維持適當的能力,建 議撤銷監護宣告等語,有113 年4 月12日勘驗筆錄、嘉義長
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37-51頁), 堪信聲請人已能自為意思表示、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,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。從而,聲請人據以 聲請撤銷前開監護宣告裁定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