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42號
CYDV,113,消債更,42,20240419,2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
聲請人即
債 務 人 吳振鍾


相對人即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黃勝豐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理 人 葉佐炫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(即新誠國
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)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吳振鍾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,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(下同)1,360,714元之無擔保債務。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、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,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。前項債務,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。聲請人資產127,017元,債務總金 額則有1,360,714元,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。爰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等資料,聲請 更生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,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 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前項裁定不得抗告,並應 公告之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 ,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。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、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 理調解,惟於112年11月22日調解不成立。上情業經本院調 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4號卷宗核閱無訛。次查,聲請人 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


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 證。又查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, 聲請人在於中埔鄉農會帳戶,於112年12月21日存款餘額為1 ,574元;華南銀行嘉南分行帳戶,於102年12月21日存款餘 額為709元;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帳戶,於99年1月1日 存款餘額為0元。以上存款,合計為2,283元。又查,聲請人 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;聲請人有國泰人壽OB創世紀丙型 壽險及國泰人壽9LU寶順終身保險,目前的解約金分別為52, 362元及86,189元(詳本院卷第91頁及第109-111頁)。四、再查,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:  聲請人陳稱伊為支付生活費而使用信用卡,又因工地承攬商 積欠伊工資,伊只好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來支付工人薪資。  嗣後因為伊沒有穩定的工作,收入不夠,所以無法清償。五、復查,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:
 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擔任臨時工,平均每月收入約20,000元, 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7,076元後,伊每月可清償4,880元。六、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:(一)聲請人陳稱伊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 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,合計共1,360,714元。而查,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3月14日函,陳報債 權金額為789,769元;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3月19 日民事陳報狀,陳報債權金額為214,634元。另外,在調解 程序中,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0月31日民 事陳報狀,陳報債權金額為208,153元(其中本金為48,742元 、利息為158,013元、法律費用為1,398元);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11月3日民事陳報狀,陳報債權金額為 201,366元(其中本金為49,848元、利息為148,668元、違約 金為2,850元)。此外,另還有其他的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陳 報債權,暫時以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上記載之債權數 額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,524元、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32,655元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,035元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,246元、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9,092元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104,838元,予以計算。另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,已經將債權轉讓給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。另外,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且 已清算完結,其債權受讓人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



灣分公司;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,記載新誠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21,000元。因此,聲請人所負 欠之債務,合計應在於1,912,312元以上。【註:聲請人於1 13年3月15日民事陳報狀中,表示撤回對於普羅米斯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、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。並  另在於113年4月10日民事陳報二狀中請求將債權人普羅米斯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,另改列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; 及將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,另改列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】。
(二)次查,聲請人目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,每個月收入約20,000 元。又查,聲請人每個月的生活必要費用,主張以17,076元 作為支出之數額。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規定:「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 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。 」再查,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(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 、市)111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,230元,其1.2倍亦即17,0 76元之數額,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。因此,本件聲請 人主張以17,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,核其所主 張之金額,應可採認。
(三)再查,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。而查,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 出生,現在年齡約63歲,距離法定強制退休的年齡65歲剩餘 約2年的時間。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0,000元,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17,076元後,每個月剩餘額約2,924元。而查,聲請人 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,合計在於1,912,312元以上;縱然是 扣除聲請人存款餘額2,283元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138,551 元之後,也還有1,771,478元以上之債務。以聲請人每個月 剩餘金額2,924元,如果欲清償之前所積欠的1,771,478元以 上之債務數額,至少需要605個月即50年以上的時間,才能 清償完畢。然上述期間,顯然已經逾聲請人得工作之期間。 而且,期間另外還會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。因此, 本件應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。
七、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:
  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,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,200萬元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。 又查,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,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。
八、綜據上述,聲請人之前為支付生活費用及工人的薪資,使用 信用卡借款,而積欠債務,嗣後因為聲請人無穩定的工作,



入不敷出,致無法清償債務。本院審酌上情,認為聲請人就 法院所命補正的事項,已經配合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 資料,並說明伊債務形成原因、停止清償原因,及提出可供 法院參酌的資料,可認為已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。本件聲請 人聲請更生,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,復查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,因此,聲請人聲請更生,乃於法有據,屬有理由, 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,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。
九、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2日民事陳報 狀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4日函、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8日提出之民事陳報 狀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9日民事陳報狀及玉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2日債權人陳報狀所述之意 見內容。因依上述說明,債務人聲請更生,符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,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 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,因此,本院審酌債權人上揭 陳述內容後,認為與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駁, 附此敘明。
十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 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洪毅麟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