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婚字,113年度,1號
CYDV,113,婚,1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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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婚字第1號
原 告 甲○○ 住嘉義縣○○鎮○○里00號附216

被 告 丙○○ (住居所保密)

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兩造於民國86年5月25日結婚,子女均已成 年,被告曾因使用海洛因遭警方查獲,之後陸續使用其他毒 品,現因加入動物保護團體之便,取得動物用管制麻醉劑和 鎮定劑混合施打,因此多次進出醫院,甚曾在加護病房治療 3個月,亦曾因精神恍惚而全身脫光至家門外大聲咆哮、罵 原告,或打110報案說被原告家暴,且被告多年來以「三字 經」辱罵原告及原告祖宗十八代,又以電話及網路騷擾原告 的家人、朋友,近日更常因細故與人訴訟,且只要原告出門 ,被告就說原告是跟女人出去,原告已無法忍受,爰依民法 第1052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本文規定擇一訴請離婚等語。 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因車禍導致癲癇,現有癲癇、頭暈、目眩、 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及四肢無力等症狀,根本不可 能虐待原告,原告以此為由訴請離婚,並無理由;又在兩造 婚姻中,原告常辱罵被告,在000年0月間也毆打被告,經法 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88號核發通常保護令;且原告與第三 人丁○○有不當親密舉動,丁○○於000年0月間傳裸照給原告, 被兩造女兒看到,原告係因與丁○○有親密互動,才會將被告 及女兒趕出住處,導致被告及女兒只好在外租屋,被告身體 狀況不佳,希望返回家中居住,兩造婚姻無不能維繫之重大 事由,原告訴請離婚並無理由;被告沒有施打動物用藥,是 因為長期幫流浪狗結紮,有自己做結紮針劑,有時會不小心 扎到自己而昏迷,被告沒有濫用藥物,另因被告長期有營養 不良情況,111年間曾因要吃朋友送的保養藥時,因眼睛不 好而不小心拿成麻醉藥誤食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三、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,子女均已成年,婚後原 同住,現已分居等情,暨被告主張原告對其有家庭暴力經法



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份附 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家護字第188號通常保 護令卷宗核閱無誤,且為兩造所不爭執,足認為真正。四、原告主張因被告有上開行為,已構成對原告之不堪同居虐待 ,且兩造婚姻已難維持,故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、第 2項本文訴請離婚等語,被告則否認有對原告為不堪同居之 虐待,且兩造婚姻並無不能維繫之重大事由等語。是以,本 件之爭點為:原告訴請離婚,有無理由?
(一)原告主張被告有辱罵原告及濫用動物用麻醉藥物等情,惟 為被告以前詞否認,經查:
1.證人即被告胞弟乙○○到庭結證略以:我如果有要修車就會 去原告開的私人修車廠,有時候也會去找原告聊天,不知 道兩造確實分居時間,但現在已經沒有住一起;兩造還住 在一起時很會吵架,被告罵原告罵得很難聽,會罵三字經 ,兩造感情很早就不好,原告沒有罵回去或跟被告互罵, 我只知道被告很大聲在罵原告,但因為沒有認真聽,所以 不知道詳細內容;原告會叫被告安靜不要吵,但不會罵被 告;被告都是故意的,看到我去修車才故意在我面前罵原 告,被告都故意在別人面前罵原告,原告告訴我,如果是 女性去修車罵得更慘;在112年間看過一次被告自己扎針 注射,我進去看到被告精神恍惚走出來,手上插著針頭, 我問原告在哪裡,被告說原告在睡覺,但被告注射什麼我 不知道,因為被告有注射海洛因的前科,所以我沒有再問 被告;被告還懷疑我前妻跟原告有一腿,我也回被告說如 果真的有證據就去提告;被告是現在身體不好,但身體好 的時候十個人都沒有其辦法;應該是111年中秋節時,當 時被告還沒有發生車禍,曾看過被告全身脫光光,冷氣已 經很強,被告還說很熱,當時我跟原告、原告兒子及其朋 友在原告家外面烤肉,因為有一台冰箱放在外面,被告就 這樣脫光光地走出來去冰箱拿飲料,大家都有看到,我很 驚訝,覺得被告怎麼沒有顧慮原告及兒子的面子就這樣走 出來;被告有吸毒前科後就整個走針了;我在111、112年 都有看過被告在門口對外面大小聲,不知道在罵誰,也不 知道在罵什麼,就是在發牢騷,我沒有看過被告罵兒子、 女兒,都是罵原告;我不知道被告有無營養不良,但我去 原告家看到家裡有很多吃的東西,冰箱裡面有很多吃的東 西,原告並沒有不顧被告,我不知道被告有無吃什麼保養 藥等語(見本院卷第142至150頁)。
2.次查,經本院函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( 下稱嘉義長庚醫院)關於被告於000年0月間住院與施打動



物用麻醉藥或動物用鎮靜劑有無關係,據該院分別於113 年3月14日、同年3月27日以長庚院嘉字第1130350100號函 覆病歷資料,並略以:依病歷所載,病人000年0月間住院 為肌痙攣和癲癇,可能與藥物長期使用戒斷導致,其過去 使用之藥物為Zoletil、Zolazepam、Tiletamine,因此其 住院與上述藥物之使用可能有關等語(見本院卷第81頁) 。另經本院依職權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仿單 查詢平台就藥品外觀資料、西藥品仿單資料查詢,均查無 關於Zoletil、Zolazepam、Tiletamine之相關資料,另至 農業資料開放平臺就動物用藥資訊查詢,Zoletil、Zolaz epam、Tiletamine均屬動物用之麻醉藥劑(見本院卷第89 至128頁)。
3.再查,被告自承其擁有動物用麻醉藥劑,且自製動物結紮 針劑,並提出照片4張為據(見本院卷第169頁),觀諸被 告所提出之自製動物結紮針劑照片,可知被告所持有之動 物用麻醉藥劑應為液狀,而需另置入針筒始得使用。又參 酌證人乙○○證述曾看見被告自行施打不明藥物而精神恍惚 等語,又衡酌嘉義長庚醫院上開回函及動物用藥資訊查詢 資料,堪認被告過往確有自行施打動物用麻醉藥劑之行為 ,因而於000年0月間因長期使用動物用麻醉藥劑戒斷導致 肌痙攣和癲癇而住院治療甚明。雖被告抗辯其係有時結紮 針劑不小心扎到自己導致昏迷;111年間住院是因眼睛不 佳,要吃朋友送的保養藥,誤拿為麻醉藥云云。然被告既 然為協助動物結紮而自製動物麻醉針劑,自應注意穿戴手 套防免製作過程遭針頭刺傷,況且,倘若僅是製作過程誤 遭針頭刺傷,在未有外力加壓下,亦無可能注入足夠之劑 量導致昏迷之結果,更無可能因此導致長期使用產生戒斷 症狀之可能。再者,動物用麻醉藥劑應為液狀,顯與一般 保健食品為製作成藥丸或膠囊之樣態,或做成袋裝或開口 較大之罐裝飲品迥然不同,實無誤取之可能,被告所辯實 與常情有違,顯係臨訟卸責之詞,均無可採。
4.綜上,足認原告主張於兩造同住期間,被告確有經常性辱 罵原告,以及擅自施打動物用麻醉藥物導致自身昏迷,或 處於精神恍惚之狀態,更曾因長期使用動物用麻醉藥劑戒 斷導致肌痙攣和癲癇而住院治療。
(二)被告雖抗辯兩造分居係因原告與丁○○有親密互動,才會將 被告及女兒趕出家門等語,並據提出錄影光碟1份為證。 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畫面,結果略以:原告有拍畫面中女 子的屁股,並幫畫面中女子按摩肩膀及整理頭髮等動作, 並有截圖5張在卷可參。觀諸上開勘驗結果及截圖,原告



對畫面中女子所為拍屁股、按摩肩膀及整理頭髮等動作, 雖均非一般對異性友人所應有之動作,然錄影畫面中該名 女子對於原告之上開行為,並無任何回應,亦無面露愉悅 之神情,更無對原告做出任何相應之親密動作,則尚難僅 以該段錄影畫面,遽認原告與畫面中女子確有男女間親密 私情之交往。且被告所指稱丁○○有於000年0月間傳裸照給 原告一節,亦未舉證以實其說,本院自難信實。(三)再查,依證人乙○○前揭證詞可知,被告過往雖未對原告有 肢體暴力,但常出言辱罵原告,而有明顯之精神暴力,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,且被告亦自承確有罵原告三字經,僅辯 稱原告也有跟被告對罵等語(見本院卷第154頁)。且被 告亦有擅自施打動物用麻醉藥物導致自身昏迷或住院,或 處於精神恍惚之情狀,已如前述,則原告雖於000年0月間 對被告有家暴行為,並將被告趕出家門,經本院對原告核 發112年度家護字第188號通常保護令在案,然兩造就分居 原因各執一詞,且被告迄今仍保密其目前之住處,則兩造 對於持續分居之狀態均應負責,尚不能僅以原告於000年0 月間對被告有家暴行為,而認定原告應就兩造分居之結果 負全部責任。
(四)又查,被告雖指稱原告過往尚有其他家庭暴力行為云云, 然被告對此並未提出事證為據。且本院依原告聲請函請布 袋分局提供111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日有無接獲報案並前 往原告住處處理糾紛,經該局以113年2月29日嘉布警偵字 第1130003011號函復布袋派出所員警工作記錄簿2份,111 年3月11日8:00~10:00員警工作記錄簿載略以:民眾甲○ ○報案自稱遭丈夫丙○○欺負,不願供早午餐及零用錢,經 警方詢問當事人丙○○根本沒有這回事,因其妻有精神障礙 及妄想症,無法與當事人溝通,並有照三餐提供所需飲食 。經李女表示目前不須警方介入;並已於16日有與社會局 人員相約協助處理安置等語;111年3月11日10:00~12:0 0員警工作記錄簿載略以:民眾甲○○稱遭丈夫丙○○欺負, 警方到場察看未發現,與之交談發現李女答非所問、自言 自語無法溝通,詢問其兒子及先生丙○○均表示,李女有精 神障礙及妄想症情形,於家中時常有上述情形,情況時好 時壞,警方請蔡男陪同報案人至醫院就診以控制病情等語 (見本院卷第55至59頁)。則依上開員警工作記錄簿可知 ,被告雖於當日二度報案指稱遭原告欺負等情,然被告卻 又未能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具體陳述,甚或表示不需警方介 入。是以,既然被告可自行報警,警方亦有派員到場,被 告當時卻呈現答非所問、自言自語無法溝通之狀態,顯見



被告當時之精神狀態不穩定,則被告報警時之陳述真實性 即有可疑。且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,始終未能對於原告對 其所為其他家暴行為,或不提供餐食之行為提出相關事證 ,本院實難僅以被告片面陳述,遽認被告所辯為真。(五)綜上所述,兩造於共同居住期間,被告動輒辱罵原告三字 經,且被告有濫用動物用麻醉藥物,多次導致自身昏迷或 處於精神恍惚之行為,致使自身身體狀況每況愈下,而需 入院治療,且依證人乙○○所述,原告過往雖未有辱罵被告 之行為,然原告於000年0月間,確有對被告為家庭暴力行 為,亦有將被告趕出家門之舉措,則審酌雙方過往相處情 形,堪認兩造間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質已蕩然無存, 且本件兩造分居已逾1年,亦未見兩造有何積極修復夫妻 感情之作為,雙方均任憑夫妻感情漸行漸遠,且兩造於審 理期間對過往發生之事件均多所辯解或指責對方之不是, 未見有何積極釋出善意或溝通協調等作為,則無論何人處 於同一情境,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,且無修補的可能 ,是原告主張兩造已不能繼續經營夫妻共同生活,有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語,應值採信。
(六)本件兩造面對夫妻關係之失和,皆未積極理性溝通、嘗試 化解嫌隙,感情基礎已消磨殆盡,兩造分居兩地後,均消 極容任雙方感情疏離,感情再難回復,實已淪為徒具婚姻 之形式外觀,欠缺夫妻應共同生活、相互扶持、同甘共苦 ,以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實質內涵,更喪失婚姻關係本質 中應有之夫妻互愛、互信、互諒、互持等重要基石,堪認 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,且就上開婚姻難以維 持之重大事由,兩造均難辭其咎,而同屬有責配偶,則原 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,即屬有據,應 予准許。   
(七)原告係依據民法第1052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本文規定 訴請離婚,其訴訟標的雖有數項但僅有單一之聲明,本院 既認原告依第105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 ,則就其餘訴訟標的即無審酌之必要,併予敘明。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,經本院斟 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逐一詳予論駁 ,併此敘明。
六、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用3,000元外,並無其他費用,是本件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,000元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


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,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李佳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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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