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35號
聲 請 人 嚴庚辰律師即林富川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擔任林富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,000元。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,000元。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林富川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 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、第18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選定為林富川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,並已由訴訟關係人吳玲瑞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3萬元。 本件涉訟之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4號請求塗銷抵 押權設定登記案件現已判決確定,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調 取遺產清單暨債務資料、申報遺產稅、辦理存款帳戶結清等 ,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之費用等語,並提出 相關費用單據、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、遺產清冊、民事簡易 判決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本院依關係人吳鈴瑞所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富 川之遺產管理人一節,業經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46號民事 卷宗,堪予認定,執此,聲請人聲請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 實屬有據。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 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、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 事務外,已承受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訴訟並經判決確定在案 ,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。又查該訴訟同案被 告許洋頊律師即林明寬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酌定報酬在案 ,故本件以相同標準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,及執行上開 業務之簡繁程度、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 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,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為新臺幣25,000元,應屬適當。又聲請人所支出聲請公示 催告之程序費用1,000元,亦堪採信,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 文所示之費用,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,000元部分,均先由
利害關係人吳鈴瑞所墊付金額中支付受償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爰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