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原 告 丙○○即黑點卡拉O
台南縣永
被 告 甲○
乙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肆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簽立互相連帶保證切結書,用於 擔保其二人於原告商店中之賒帳款,嗣因被告二人分別於民 國(下同)九十四年二月八日及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至原 告商店消費,計積欠原告新台幣(下同)三萬七千三百四十 一元,未清償,為此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三萬七千三百四 十一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(即支付命令)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云云。
二、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估價單二紙、互相連帶 保證切結書乙件為證,被告二人均不爭執,原告前開主張, 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被告積欠消費款及連帶債務 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消 費欠款及利息等語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在十萬元以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436條 之20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,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