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47號
CYDV,113,司拍,47,2024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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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47號
聲 請 人 蘇峰慶
相 對 人 杜麗娟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11年12月20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 月19日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,且 經登記在案。詎屆至清償期,相對人不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、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,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七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
附表(土地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阿里山鄉 特富野 260 156.00 4分之1 002 嘉義縣 阿里山鄉 特富野 260-1 39.00 4分之1 003 嘉義縣 阿里山鄉 特富野 260-2 5.00 4分之1 004 嘉義縣 阿里山鄉 特富野 385 2,630.00 2分之1 005 嘉義縣 阿里山鄉 特富野 399 70.00 2分之1
附註:




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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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