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延清算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3年度,11號
CYDV,113,司司,11,2024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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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司字第11號
聲 請 人 林德昇律師即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2日。聲請程序費用由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,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 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,查得公司名下財產目前尚餘28筆土地,大部分為私設道 路使用,少部分為遭他人建物占用,若協商不成,恐需再進 行訴訟,方能終結清算程序。依上述進度,本件勢必難於法 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。三、經本院審閱107年度司字第10號等卷宗及聲請人於前案提出 清算土地處理結果明細表,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,聲請人 之聲請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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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林德昇律師即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