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505號
CYDV,113,司促,2505,2024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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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代 理 人 李承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鎂晴即杜琬清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杜傳富積欠債權人票款債務未 清償,經債權人依法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 第2670號民事裁定,又經鈞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6841號強制 執行程序無果發給債權憑證在案。茲因被繼承人杜傳富於民 國107年2月3日死亡,其繼承人即債務人杜鎂晴即杜琬清未 辦理拋棄繼承,並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取被繼承人杜傳富 之勞工退休金新臺幣(下同)12,086元。依財政部94年9月3 0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,勞工退休金屬勞工個人 所有,勞工死亡時,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故 勞工退休金應屬遺產。則退休金既為被繼承人杜傳富之遺產 ,理應清償對債權人之債務。然該退休金經債務人杜鎂晴即 杜琬清請領完畢,故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杜鎂晴 即杜琬清發支付命令,請求債務人杜鎂晴即杜琬清應將領取 被繼承人杜傳富之勞工退休金12,086元給付予債權人等語。   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次按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,應由其遺屬或 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。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 順位如下:(一)配偶及子女。(二)父母。(三)祖父母 。(四)孫子女。(五)兄弟、姊妹。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 數人時,應共同具領,如有未具名之遺屬者,由具領之遺屬 負責分配之;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,由 其餘遺屬請領之。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,從其遺囑 。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,其退休金專 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,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。勞工之退休金 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,不得讓與、扣押、抵銷或供擔保 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、第27條、第29條分別定有



明文。是勞工退休金不得扣押而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,且勞 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,其勞工退休金請領權人係遺屬或 指定請領人,若無遺屬(含遺屬均拋棄繼承、死亡)或指定 請領人,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處理,是勞工退休金不論在得 否強制執行、請領權人及無人領取之最終歸屬等項,均與被 繼承人死亡後之遺產性質顯有差異,是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 乃係遺屬依法取得之權利,並非係依據民法之繼承關係而取 得,該勞工退休金自難認係屬遺產。雖財政部94年9月30日 台財稅第00000000000號函釋說明遺屬領取勞工退休金應併 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而認勞工退休金屬遺產等情;惟特 定財產應否一併課徵遺產稅,關係稅務公平及政府財政等多 種考量,並非以是否為遺產為唯一依據,此如被繼承人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於死亡前二年贈與之財產,亦應徵收遺 產稅,卻非民法繼承篇所謂之遺產可佐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杜傳富之勞工退休金由債務人杜鎂晴即 杜琬清請領,其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、第27條 第1項第1款規定,由子女請領一次退休金,此乃遺屬依法取 得之權利,並非依據民法之繼承關係而取得。揆諸前揭說明 ,勞工退休金性質非屬遺產,即非債權人得據以取償之標的 ,債權人請求依票款債權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杜鎂 晴即杜琬清應將領取被繼承人杜傳富之勞工退休金12,086元 給付予債權人尚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8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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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