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067號
CYDV,113,司促,2067,2024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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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
債 權 人 林憲安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振祥、郭春龍郭賜義之繼承人發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 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。五、法院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支付命令之聲請 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振祥、郭春龍郭賜義之繼承 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未提出被繼承人郭賜義之繼承資料、債 務人郭振祥、郭春龍之年籍資料、及表明是否對債務人等為 本票之付款提示等。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3月18日通知 債權人補正上開資料,該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21日送達於債 權人,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8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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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