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8號原 告 葉武光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陳樹村律師被 告 葉晉源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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