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480號
CYDV,112,訴,480,202404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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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翁孝慈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吳崧裕
許硯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
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5,539,78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,769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嘉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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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