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陳海珠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具狀記載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,如相對人已歿,檢附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正,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
一、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
法 官 吳錦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