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調字,94年度,169號
TLEV,94,六簡調,169,200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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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陳海珠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具狀記載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,如相對人已歿,檢附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正,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
一、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
法 官 吳錦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文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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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