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棄損壞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254號
CYDM,113,易,254,2024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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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易字第254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宇智

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47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劉宇智因不滿告訴人鄭嘉雯所經營之補 習班車輛長時間佔用路邊停車空間,竟基於毀損之犯意,於 民國112年10月18日3時7分,前往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0號「世 界美語補習班」圍牆旁,持螺絲起子敲擊告訴人停放在該處 之自用小客貨車左側車窗,致該車窗破裂而不堪使用,並生 損害於告訴人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 罪嫌等語(被告另涉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由本院另以113年度 嘉簡字第429號判決)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 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;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案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上揭行為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。惟上開罪嫌,依同 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和解,告 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和解書各1紙附卷 可憑(本院卷第21至23頁),依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

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廖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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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