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收違禁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33號
CYDM,113,單禁沒,33,2024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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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阮羿旻
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第213號、11
3年度聲沒字第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被告阮羿旻涉嫌施用毒品案件,因受另 案執行觀察、勒戒效力所及,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簽結在案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,係違禁物,爰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之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級、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 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,因受另案執行觀察、勒戒效力所及 ,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,此有簽結 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。該案查獲之 白色結晶2包,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,其結果均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驗餘淨重詳附表備註欄所示等 情,此有該院民國113年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528號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,故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物 即甲基安非他命,係違禁物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,至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,係供包裹毒品之用,檢測後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 析離,應依上開規定連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。是聲請人聲 請就扣案前揭物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,核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之36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啟夫



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美足
附表:
編號 品 名 備 註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1.020公克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0.976公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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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