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猥褻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侵訴字,113年度,9號
CYDM,113,侵訴,9,20240430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侵訴字第9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禎雄



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20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
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
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乘機猥褻罪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又犯乘機猥褻罪,處有期徒刑柒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
甲○○與成年人甲男(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,下稱甲男)曾為 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某舍房(真實房號詳卷,下稱本案舍房)室友 關係。詎甲○○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,在本案舍房內分別為 下列行為:
㈠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凌晨4時3分至5時4分許,趁甲男處於熟 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,以手撫摸及以膝蓋頂住甲男臀部及肛 門處,過程中甲男雖發覺有異而清醒,然甲○○不知甲男已醒 以為其仍處於熟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,接續以此方式對甲男 為乘機猥褻行為得逞。
㈡於112年10月13日凌晨零時15分許,甲○○不知甲男清醒以為其 處於熟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,以手撫摸甲男臀部及肛門處, 以此方式對甲男為猥褻行為得逞。
二、程序事項
  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,不 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 文。本案告訴人甲男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,依上開規定, 本判決關於甲男個人身分資訊均予隱匿,且案發地點即本案 舍房位於甲男服刑舍房,屬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,一併隱匿。 
三、證據名稱
 ㈠被告甲○○自白(本院卷第72頁)。
㈡甲男指訴(他卷第57頁至第59頁、他卷第83頁至第85頁)。 ㈢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112年11月17日嘉監戒字第11200328360號函附



相關調查資料及錄影紀錄光碟(他卷第39頁)。 ㈣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受刑人懲罰報告表、受刑人懲罰陳述意見書暨 告知紀錄、受刑人懲罰書(他卷第47頁至第53頁)。 ㈤本案舍房內監視器畫面截圖(他卷第65頁至第75頁)。 ㈥本院勘驗筆錄如附件(本院卷第59頁至第61頁)。 四、論罪科刑
㈠核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所為,均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 褻罪。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強制猥褻罪嫌,然刑 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,係以「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 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 而為性交者」,為其要件。所謂「相類之情形」,係指被害 人雖非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,但受性交時,因昏暈、 酣眠、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,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,或無抗 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。而所謂「不能或不知抗拒」,係指被 害人因上述精神障礙等情形,達於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 程度,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 字第28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, 係以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」,為構成要件。所稱其他 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,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、脅迫、恐 嚇、催眠術以外,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,妨害被 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,該方法雖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 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必要,但必 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,始克相當。被告係利 用被害人熟睡不知抗拒之際予以猥褻,嗣於撫摸過程中,被 害人雖醒來但仍然繼續裝睡,於此情形,被告並無施用強暴 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之手段,亦無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,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,而壓抑其性自主決定權,即與刑 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不合(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286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中,甲男 指訴「當下我是醒著,我不知道被告是否知道我是醒著」等 語(他卷第84頁),且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雖見甲男略有移動 翻身等舉動,但此與一般人熟睡時因外部刺激而產生之本能 反應,並無太大差別,則被告為猥褻行為時能否依此察覺甲 男當時已經清醒,實非無疑,則本於「所知輕於所犯,從其 所知」法理,被告自應僅該當乘機猥褻罪之構成要件。況被 告客觀上並未對甲男施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即未有足以壓制甲男意願之強制行為而 係利用甲男入睡之際無力抵抗予以撫摸猥褻得逞,公訴意旨 容有誤會,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,且本院已告知變更後罪



名(本院卷第72頁)而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,自得依法變更 起訴法條。
㈡被告於犯罪事實㈠中數次以手撫摸及以膝蓋頂住甲男臀部及肛 門等猥褻行為,因時間、地點密接,主觀上係基於對甲男乘 機猥褻之同一犯意而為,復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,各行為 獨立性薄弱,在刑法評價上,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,而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。被告所犯 犯罪事實㈠㈡各罪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分論併罰。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性自主等前案紀錄,素行不佳,於服刑 期間與甲男曾為本案舍房室友關係,卻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 甲男入睡不知抗拒機會而為本案犯行,未能尊重甲男之性自 主決定權,所為應予非難,且未與甲男達成和解,惟考量被 告於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,兼衡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,未婚,入監執行前與母親同住,母親現已過世,曾從事漁 港工作,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狀況,及甲男與公訴檢察官均 表示「請依法判決」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。再考量被告本案各罪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與手 段,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,綜合評價各罪 類型、關係、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,考量比例原則、平等原 則、責罰相當原則、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 ,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,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00條、第310條之2(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條)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偵查起訴,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廖強
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




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:
勘驗標的:強制猥褻案影像(他042卷末證物袋) 一、檔案名稱:【112.10.12 0000--0000 本案舍房】 勘驗內容: ①畫面時間2023年10月12日(下同)凌晨4時3分24秒: 畫面中有4位男子躺在本案舍房內睡覺,畫面右方數來第2位男子(身上蓋著紅色棉被者,下稱A男【註:即被告】)睜開眼睛,下半身靠近畫面左方數來第2位男子( 身穿白色上衣,下稱B男【註:即告訴人甲男】),且A男左腳已經跨過自己的床墊踏到B男的床墊上。 ②凌晨4時3分26秒:  A男棉被裡的左手隔著棉被碰觸B男大約臀部的位置,且A男同時將原本伸直的左腳往前彎曲,用左腳膝蓋去頂B男的臀部。 ③凌晨4時3分35秒:  A男隔著棉被碰觸B男臀部的手收回來,離開B男臀部,左腳膝蓋也從原本隔著棉被頂B男臀部的位置收回,左腳從彎曲再度伸直向前,下半身遠離B男。 ④凌晨4時15分50秒:  A男眼睛打開看B男。 ⑤凌晨4 時15分52秒至55秒:  A男改變睡姿,兩手將下滑的棉被拉起蓋住上半身,期間不停調整雙腳的位置。 ⑥凌晨4時16分1秒至6秒:  A男棉被裡的雙腳彎起,靠近B男的臀部,同時棉被裡的左手也靠近B男的臀部,細看可發現,A男棉被裡的手有微微在作動。 ⑦凌晨4時16分25秒:  A男棉被裡的雙腳收回伸直,棉被裡的左手也收回,遠離B男的臀部。 ⑧凌晨4時16分38秒至41秒:  A男轉頭看向躺在A男左邊的另一位獄友,又再轉頭回來。 ⑨凌晨4時22分43秒至4 時24分53秒:  A男起身跨過畫面右方壹個獄友,以蹲式馬桶上廁所,結束後再跨過獄友返回自己的床位側躺躺下。 ⑩凌晨4時30分51秒至57秒:  B男從原本腳伸直之睡姿,變成腳往前彎到左邊第一位獄友的床墊上之睡姿,原本躺在自己床墊上的A男,下半身又靠近B 男臀部。A男雙腳彎起用膝蓋隔著棉被碰觸B男臀部,左手也隔著棉被碰觸B男臀部。 ⑪凌晨4時31分1秒:  A男碰觸完又收回左手並將雙腳從彎曲再度伸直。 ⑫凌晨4時31分14秒:  A男轉頭看了一眼睡在他左側的另一位獄友。 ⑬凌晨4時31分22秒至28秒:  A男從側躺改為正躺,用右手碰觸B男的臀部,摸了將近6秒的時間後將右手收回挪開B男的臀部。 ⑭凌晨4時46分7秒至14秒:  A男再度用右手觸碰B男臀部,手臂整隻不停在動且曾經改變碰觸的角度,碰觸的過程中曾經睜開眼睛看向B男。 ⑮凌晨4時46分21秒至23秒:  A男碰觸B男臀部的過程中,曾經收回他的右手片刻後又再度碰觸上B男臀部。 ⑯凌晨5時3分28秒及35秒:  A男二度用右手手掌點B男背部做一個有事叫B男的動作,B男均沒有回應。 ⑰凌晨5時3分59秒至5時4分5秒:  A男挪移整個下半身,左腳彎曲,整個下半身隔著棉被觸碰B男的臀部,途中左腳還不停些微作動。 ⑱凌晨5時4分6秒:  A男碰觸完B男臀部幾秒後整個下半身又移回原位。 二、檔案名稱:【112.10.13 0000--0000 本案舍房】 勘驗內容: ①畫面時間2023年10月13日(下同)凌晨0時15分45秒至47秒:  畫面中有4位男子躺在本案舍房內睡覺,畫面右方數來第2位男子(身上蓋著紅色棉被者,下稱A男【註:即被告】) ,畫面左方數來第2位男子( 身穿上蓋著藍色棉被者,下稱B男【註:即告訴人甲男】) 。A男左手手掌去碰觸B男的臀部,B 男全身瞬間抖動了一下,並回頭看A男,A男趕緊收回碰觸B 男的手。 ②凌晨0時53分42秒至45秒:  B男突然爬起來坐著。 ③凌晨0時54分24秒:  B男移動到畫面下方牆壁旁喝水,遲遲未躺下來睡覺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