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70號
聲 請 人 陳林訓美 住南投縣○里鄉○○○路00巷0號
相 對 人 陳坤雄 原住南投縣○里鄉○○○路00巷0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案程序終結。
二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坤雄(男,民國00年0月0 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監護宣告,而 相對人陳坤雄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4月9日 死亡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參,揆 諸前開規定,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、第171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