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8號原 告 許文博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(法扶律師)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金間請求離婚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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