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3年度,48號
NTDV,113,家補,48,2024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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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48號
原 告 許文博


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金間請求離婚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臺
幣3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正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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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