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3年度,47號
NTDV,113,家補,47,2024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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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47號
聲 請 人 李坤城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李王碧雲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如未於期限內補正,即依
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駁
回其聲請。
二、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目前居住於南投縣傑瑞老人安養
中心或居住於南投縣境內之證明。
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

㈢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(應
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;含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
雲之配偶),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「戶籍謄本」
,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之財產清冊、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。
三、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(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)

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?
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以前之生活狀況?主要共同生活
者為何人?共同生活情形如何?
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生活起居之人為誰?照
顧情形如何?
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?
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?如
有,數額為何?
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財產之人為何人?管理情形
如何?
㈦建議之監護人其職業、意願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如何?
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王碧雲與建議之監護人互動情形如何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正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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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