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541號
NTDV,113,司促,2541,2024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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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

債 務 人 陳志强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,294元,及自民國99年4月
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
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暨自99年4月28日起至100年2月9日止,按月計付
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為聲請支付命令事: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
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
債,合先敍明。請求金額: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
幣91,294元整及自民國99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
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。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暨自99年4月28日起至10
0年2月9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。(依金管銀
票字第10040000140號)二、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請求之
原因事實:一、債務人陳志强於民國98年11月5日向聲請人請
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
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
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遲延利
息,並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。二、查相對人自請
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1,294
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應另給付民國
99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。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
不理,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
而保聲請人權益。三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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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