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46號
NTDM,113,附民,46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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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46號
原 告 陳祈翰
被 告 陳利瑋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強制戒治中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
法 官 陳育良
法 官 蔡霈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勝華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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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