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投簡字第63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柔均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2 年度偵字第1141號),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(原案號:112 年
度易字第784 號)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
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劉柔均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「海洛因2 包」之記載補 充「(其中1 包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)」(見 111 年度毒偵字第2800號卷第145 頁),及補充毒品之種類及數 量詳如附表所示;證據部份應補充被告劉柔均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之自白(見本院卷第55頁)外,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之理由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。起訴意旨雖 認被告係犯幫助罪嫌,惟被告既已參與「持有」之犯罪構成 要件行為,即為正犯而非從犯(最高法院46年台非字第17號 判例要旨參照),復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(最高法院99年 台上字第574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且此持有行為均在被告當 天施用毒品之後(見111 年度毒偵字第2800號卷第30頁), 自無從為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。
㈡被告與另案被告許一乾就本案持有海洛因1 包(另1 包經檢 驗未發現法定毒品成分)及甲基安非他命3 包(另2 包為被 告單獨持有)之犯行,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應依刑法第 28條論以共同正犯。
㈢被告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,係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,從一重之持有 第一級毒品罪處斷。而大麻、甲基安非他命同屬於第二級毒
品(無證據證明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),則其所觸犯者仍 屬同一罪名,並無一行為而觸犯「數罪名」之情形,自無刑 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(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670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㈣被告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發覺犯罪事實前,主動 向警方自首本案犯行(見111 年度毒偵字第2800號卷第12、 27頁),並願接受裁判,核以本案情節、被告始終坦認犯行 等情,爰依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。 ㈤又按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關於減輕其刑之規定,其立 法目的,在利用減刑之寬典,鼓勵運輸、販賣、吸用或持有 毒品之行為人,供出毒品之來源,藉以擴大防制毒品之成效 ,使煙毒易於斷絕。故凡觸犯該條所列舉之罪者,據實指陳 其毒品所直接由來之人或地,並因而破案查獲者,即符合該 條得減輕其刑之規定,至其所供毒品由來之人,與之是否具 有共犯關係,並非所問(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970號判 決要旨參照)。查被告於警詢時供出毒品來源(見111 年度 毒偵字第2800號卷第29頁),該毒品來源持有毒品後交付被 告保管之經過業經另案起訴書記載明確(見112 年度偵字第 1141號卷第9 頁),堪認本案有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 其他正犯,酌以本案情節等情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,並依法遞減之(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上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㈥爰審酌被告漠視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,竟為他人保管毒品且 持有,行為實有不該,兼衡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、具有悔意 ,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情節、所生危害、持有時間, 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,之前從事清潔工作、家庭經濟情 況勉持之生活狀況(見本院卷第55頁),暨其品行等一切情 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適用之法律: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 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 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國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張馨方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、2 項
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
金。
附表:
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(驗餘淨重12.6793 公克)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(驗餘淨重1.3651公克)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(驗餘淨重2.5223公克) 4 甲基安非他命1 包(驗餘淨重0.6134公克) 5 甲基安非他命1 包(驗餘淨重0.0996公克) 6 大麻1 包(驗餘淨重0.3661公克) 7 白色粉末1 包(驗餘淨重3.35公克,經檢驗未發現 法定毒品成分) 8 海洛因1 包(驗餘淨重0.84公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