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撤銷假扣押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刑全字,113年度,1號
NTDM,113,刑全,1,2024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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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刑全字第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范文成
輔 佐 人 胡氏貞
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解松柏
即 債務人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假扣押案件,聲請人即
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權人(下稱聲請人)范文成與相 對人即債務人(下稱相對人)解松柏間假扣押事件,前經鈞 院以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在案。現因雙方調解成立 ,已無假扣押之實益,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,聲 請撤銷上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;又 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,刑 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、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、4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范文成前聲請對相對人解松柏為假扣押, 經本院以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 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誤。聲請人既為債權人,其以現無假扣押 必要,聲請撤銷該裁定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,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         法 官 李怡貞
          法 官 任育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黃婉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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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