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2年度,382號
NTDM,112,金訴,382,202404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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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金訴字第38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劉偉帆


選任辯護人 周利皇律師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
為之第一審判決(112年度金訴字第382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劉偉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
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規定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偉帆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2月27日, 就本院於113年2月2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382號判決提 起上訴,惟其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,並未敘述上訴理由, 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,故 依前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,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勝華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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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