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訴聲字,113年度,1號
TNEV,113,南訴聲,1,202404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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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訴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連惠真 住雲林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號0樓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等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
件(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382號),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
實登記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廠牌BMW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自用小貨 車(下稱系爭小貨車)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為聲請人所有 ,嗣聲請人於113年6月19日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4項規定,致使系爭小貨車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大隊開具車輛移置保管單後,移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 隊南區拖吊保管場(下稱南區拖吊保管場)保管,聲請人向 南區拖吊保管場於期限內請求領回,惟南區拖吊保管場以聲 請人非車籍登記所有權人否認聲請人就系爭小貨車有所有權 存在,而拒絕聲請人之領回請求,聲請人因系爭小貨車所有 權存否不明確,業已向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大隊提起訴訟,請求確認系爭小貨車自112年7月24日起為聲 請人所有,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,聲請人本於民法所有 權訴訟標的物權法律關係,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。
二、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 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;前 項聲請,應釋明本案請求,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、第6 項定有明文。故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, 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標的 物之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為限。若該起 訴之標的非屬「得、喪、設定、變更而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或 標的物」,即不應准許其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。三、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主張其所有之系爭小貨車,並非不動 產,核其請求權基礎之性質非屬前揭「得、喪、設定、變更 依法應登記之權利」,顯與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之 要件不符,自無依該條項發給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,故聲請 人本件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

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法 官 林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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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