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3年度,264號
TNEV,113,南簡,264,2024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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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南簡字第264號
原 告 周玉娟
被 告 陳學凱


高永錡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) 李嘉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

上列當事人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112年度附民字第288號),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經刑事庭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陳學凱高永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翁瑋業(綽號張麻子)自民國109年10月某日起
指揮持續性、牟利性、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(下稱本案
詐欺集團),被告3人及葉冠廷(於112年12月4日調解成立
)先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,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
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、洗
錢之犯意聯絡,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(即資金
盤、殺豬盤)對原告施用詐術,致其等陷於錯誤,匯款至人
頭帳戶,再由車手提領詐欺贓款後,經由收水共犯層層轉交
給詐欺集團上手,以此方式掩飾、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等
情(詳如附件所示),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連帶賠償29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。
三、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又數
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不能
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,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
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經查,有關原告主張被告陳學凱高永錡不法侵害事實
涉犯共同詐欺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判決
有罪在案,有前開刑事判決及卷宗可考,被告陳學凱、高永
錡未到庭陳述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。至於被告李嘉凱部分,
雖非上開刑事判決有罪之被告,惟參諸原告本件受害金額亦
有匯入李嘉凱所有之台新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,
李嘉凱曾另因提供其所有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
成員使用並擔任取款車手,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、63
9、897號刑事判決共同詐欺罪有罪,有該刑事判決可稽,足
李嘉凱確有提供前開帳戶供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,應視
為共同行為人,李嘉凱僅辯稱其將帳戶交給友人投資云云,
並無證據證明,難認可採。綜合卷內證據資料,堪認原告主
張被告應就其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,自
屬有據。再者,原告固主張其受有29萬元之損害,然原告自
承與訴外人即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葉冠廷達成調解(調解金
額5萬元,分期給付),有本院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34號
調解筆錄可憑,原告並無免除被告及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賠
償責任之意,而葉冠廷既已實際支付原告1萬元,則原告本
件請求應扣除已受償之1萬元,而於28萬元本息範圍內之請
求為可採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8萬
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超過上開部分之
請求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2 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2  日
書記官 黃稜鈞

附件:(引用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29)
一、被害人:周玉娟
二、詐騙方式:假投資。
三、匯款時間及金額:111年1月10日9時41分,29萬元。
四、人頭帳戶:1.蘇泓維(第一層)第一銀行000-00000000000號
。2-1.翁晨勛(第二層)臺新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。3-
1.高永錡(第三層)臺新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。2-2.李
嘉凱(第二層)臺新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。
五、提款時間地點、車手:   
高永錡於111年1月10日11時23分,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
00號臺新銀行海佃分行,自其臺新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
帳戶提領67萬元。
李嘉凱臺新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10萬元未提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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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