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3年度,92號
TNEV,113,南小補,92,2024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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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3
8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林耿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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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