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3年度,160號
TNEV,113,南小補,160,2024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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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60號
原 告 沈怡萱
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芬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,345元【計算
式:本金80,000元+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
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,345元(元以下四捨五
入)=82,345元】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(設臺南市○○路0
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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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