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3年度,489號
TNEV,113,南小,489,2024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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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字第489號
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被 告 張管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,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○○區 ○○街000巷00弄0號,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 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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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