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3年度,285號
TNEV,113,南小,285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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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南小字第285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被 告 牛麗華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607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1155元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于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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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