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司簡調字,113年度,309號
TNEV,113,南司簡調,309,202404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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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309號
聲 請 人 王永霖 現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村0號(法務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永福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王永霖與相對人吳永福間聲請調解事件,因相對人現 於監所執行中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以函文檢送出庭 意願調查表予相對人,詢問相對人有無意願到院調解,相對 人回覆不願意到院,此有相對人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可稽, 故應認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 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4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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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