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全字第20號
聲 請 人 陳志中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偉讚即王國齊之繼承人等間聲請假扣押事
件,聲請人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