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3號
原 告 葉冠麟
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
黃大中律師
郭乃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90,000元,應繳裁判費4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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