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簡字第1466號
上 訴 人 陳榮崇
陳銘柳
陳俊欣
許世昌
許美惠
許美瓔
被 上訴人 張正昌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
張艾芊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
張艾英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
19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「陳俊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0號三樓」、「陳俊隆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」之記載,應予刪除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所謂錯 誤,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(最高法院94年度 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,當事人欄有誤列「陳俊偉」、 「陳俊隆」為上訴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刪除之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