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修復漏水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1319號
TNEV,110,南簡,1319,202404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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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石陞福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,651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6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高培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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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