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升等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2年度,833號
TPBA,112,訴,833,2024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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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2年度訴字第833號
113年3月28日辯論終結
原 告 黃芳玫

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
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

代 表 人 陳文章校長

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 律師
複 代理 人 黃俐菁 律師
訴訟代理人 施懿容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,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5月
30日臺教法㈢字第1120009358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
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爭訟概要:
㈠原告原係被告生物資源暨農學院(下稱生農學院)農業經濟 學系(下稱農經系)副教授(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齡退休 ),其以專門著作申請於111學年度升等為教授(下稱系爭 升等案)。經農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(下稱系教評會)111 年2月8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(下稱111年2月8日會 議),依行為時「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教師升等 審查細則」(下稱院升等審查細則)第21條第1項規定,審 查原告最近7年內學術性著作:代表作刊登於Economics of Education Review〔屬SSCI期刊,排名為前29%,屬優良(I ),分數為5分〕、參考著作1刊登於School Psychology Int ernational〔屬SSCI期刊,排名為前73%,屬優良(II),分 數為4分〕、參考著作2刊登於經濟論文〔為TSSCI期刊第1級, 屬優良(II),分數為4分〕、參考著作3刊登於人口學刊( 為TSSCI期刊第2級,屬甲等,分數為3分)、參考著作4刊登 於應用經濟論叢(為TSSCI期刊第2級,屬甲等,分數為3分 )、參考著作5刊登於農業與經濟(為其他經專業審查之學 術論文期刊,屬其他,分數為2分)及參考著作6刊登於Jour nal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(為其他經專業審查之



學術論文期刊,屬其他,分數為2分);參考著作7「基本工 資調升對臺灣勞工就業之影響」(下稱系爭著作A)已第三 審納入採計,故原告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為27分(計算式: 5+4+4+3+3+2+2+4=27,著作名稱、作者及計分方式等,詳如 乙證4所示),已達升等教授之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25分以 上之門檻,初審完成,依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7條規定 ,將送審升等資料及外審委員名單送生農學院複審。嗣經生 農學院教師升等遴薦委員會(下稱院遴薦委員會)111年2月 14日110學年度第1次會議(下稱院遴薦委員會111年2月14日 會議)依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8條第2款規定綜合審查, 認定原告系爭著作A,於被告111年1月31日申請升等送審資 料截止日時,仍未取得期刊之正式接受函,不予採計。被告 之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未達25分,不符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 則第21條規定升等教授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之門檻,決議原 告不符合升等資格。由生農學院以111年2月15日生農秘字第 033號書函通知原告(下稱生農學院111年2月15日書函)。 嗣後,原告系爭著作A及另一參考著作「臺灣基本工資調升 對薪資不均之影響」(下稱系爭著作B),於111年2月21日 分別取得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及臺灣經濟預測與政策期刊之 接受函。原告不服生農學院111年2月15日書函,填具臚列系 爭著作A、B(於該預審表之送審著作清單各列為參考著作7 、8)之教師升等學術分數預審表,於111年2月24日提起申 覆,經院遴薦委員會111年3月15日會議,決議維持院遴薦委 員會111年2月14日會議決議,由生農學院以111年3月15日生 農秘字第065號書函通知原告(下稱前處分)。原告不服, 提起訴願,經教育部作成111年11月25日臺教法㈢字第111010 2803號訴願決定(下稱前訴願決定),以前處分未經院教評 會審議通過,程序上有重大瑕疵,難謂適法,爰將前處分撤 銷,由被告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。
㈡原告之系爭升等案,嗣經生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(下稱院 教評會)111年12月21日111學年度第3次會議(下稱111年12 月21日會議),決議原告學術性著作分數合計為23分,未達 25分以上,不具申請升等教授資格,由生農學院以111年12 月26日生農秘字第370號書函通知原告(下稱原處分)。原 告不服,提起訴願,經教育部以112年5月30日臺教法㈢字第1 120009358號訴願決定書決議訴願駁回(下稱訴願決定), 原告仍不服,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   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:
㈠主張要旨:
 ⒈依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第1項及被告辦理111學年度



教師升等作業相關規定(下稱行為時升等作業規定)關於送 審著作、期限、參考著作規定可知,原告之系爭升等案參考 著作採計之時間為「104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間已獲得 接受刊登之文章」,原告申請升等前所撰寫之系爭著作A及B ,早於110年7月6日及110年10月21日即已投稿並經收件,且 於送外審前即111年2月21日已獲出具刊登之證明,自符合上 開規定。
 ⒉至於行為時升等作業規定五、送審著作、出版規定第2點所定 「年度教師升等案之送審著作,應於系級教評會開會日前出 版或接受出版者,始得列入處理。」所稱之「系級教評會開 會日」,其內容並不明確,且與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之規 定牴觸。且大學之行政機關,其存在之目的,於教師部分, 係為幫助大學教師在教學、研究方面實現自我,體現教師之 人性尊嚴,而非與教師為對立地位,本件系、院、校等內部 行政機關在規定尚不明確之情況下,對於原告之升等事項,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,並保護原告對行為時院升等審查 細則及升等作業規定所明確規定參考著作採計期間之合理信 賴,尊重系教評會本於大學自治之決議結果,在系教評會未 明確違反規定或不當之情況下,自不得以己意任意變更系教 評會之決定,限縮採計期間,而為不利於原告之解釋,增加 法令所無之限制,院教評會111年12月21日會議所為之決議 ,不僅破壞大學自治之精神,亦未注意有利原告之事項,亦 與行政機關幫助老師實現講學自由、人性尊嚴等之服務目的 背道而馳,自屬無可維持。
 ⒊依行為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(下稱審定辦法)第21條第1項第3款及行為時升等作業規定一、辦理程序、辦理程序第1、2點規定,升等申請人本可自由擇定送審著作,在外審送審前亦可補正,故原告在提送升等申請資料後,自行擇定補正,於法有據。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,辦理初審之系辦公室或系教評會,本於對原告升等程序有利及不利之注意,為必要之行政協助,提醒原告提出符合規定之學術著作,自屬系辦公室或系教評會於程序中應盡之協力義務,且原告在系教評會初審抽換系爭著作A及B後,即以事後更新版之資料送院遴薦委員會及院教評會審查,並未造成審查資料混亂,否則院遴薦委員會及院教評會不會自始以新版參考著作中系爭著作A及B超過送審資料截止日為由,不通過原告之升等申請,訴願決定就此事實之認定,亦有錯誤。 ㈡聲明:
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。
⒉被告應依原告111年1月27日之申請,作成准許原告111學年度 升等為教授之處分。  
三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㈠答辯要旨:
 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(下稱任用條例)第14條第2項、行為時 審定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、第2項第2款規定可知,申請升 等教師之送審著作應符合「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所發表,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,或經出版公開發 行之著作論文」之基本資格,再依被告110年11月9日校人字 第1100076599號函所附行為時升等作業規定,及生農學院11 0年11月16日生農秘字第317號書函(下稱110年11月16日書 函)要求,可知申請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,需符合「於系級 教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者,始得列入處理」之最低



要求,然原告之系爭著作A及B無論於111年1月31日申請升等 資料收件截止日,或於112年2月8日農經系系教評會開會日 ,均尚未經期刊接受,不符合「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 發表,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論文」之資格,另原告申請 升等教授之生效日為111年8月1日,以此往前推算7年為104 年8月1日,故原告於104年8月1日以後所發表之學術性著作 ,始符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而具申請升等之 送審著作資格,而原告於系爭申請案首次提交之111學年度 教師升等評分表所列參考著作7及8(本院卷1第186頁),係 於104年4月及6月發表,顯不符合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,是以,不論是以上開參考著作7及8,或以系爭著 作A及B計分,原告均未能通過升等程序升等資格之審查門檻 。故生農學院111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決議同意院遴薦委員會 111年3月15日會議結果,認系爭著作A及B不得作為申請升等 之學術著作,無從納入升等資格計分,並認定原告升等案學 術性著作分數合計為23分,未達生農學院規定25分以上之申 請升等資格,自屬有據。
 ⒉由前揭院升等審查細則及生農學院110年11月16日書函規定, 可知被告生農學院辦理教師申請升等案,係由該院系所辦理 初審工作,先行詳審申請升等教師之申請資格及學術著作分 數門檻,符合門檻者始得送院複審,再由該院遴薦委員會及 院教評會按院升等審查細則進行審查,院教評會通過後始能 送校教評會審查,足徵生農學院就原告申請教師升等案,有 權責按院升等審查細則相關規定進行實質審查,並不受系教 評認定結果之拘束。生農學院教評會依教師升等相關規定, 就原告系爭升等案之農經系教評會初審結果,有權進行複審 ,農經系教評會對於原告學術著作分數之計算結果既有不當 ,生農學院教評會於111年12月26日召開111學年度第3次教 評會,決議原告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未達升等標準不具升等 資格,自屬於法有據。
 ㈡聲明:
  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爭點:
 ㈠原告就系爭升等案是否具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權能? ㈡原告送審之著作是否已達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所定 升等教授之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25分之門檻,而具備升等資 格?原處分是否適法有據?  
五、本院的判斷:
㈠前提事實:
  上開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原告首



次提交之教師升等評分表(原證1)、教師升等評分表關於 學術性著作部分(乙證2)、系教評會110年2月8日會議紀錄 及簽到表(外放乙證3、22)、系教評會提送院教評會審查 之原告申請教師升等資料(包括教師升等學術分數預審表、 生農學院111學年度系所推薦升等教師著作初步詳審報告和 校外審查人名單、111學年度升等教師著作送審審查人迴避 名單、送審著作清單─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列表、生農學院1 10學年度教師升等評分表等,乙證4)、院遴薦委員會111年2 月14日會議紀錄及簽到單(外放乙證7、23)、生農學院111 年2月15日書函(乙證8)、系爭著作A及B之111年2月21日期 刊接受通知郵件(乙證9)、原告申覆時所列送審著作清單( 乙證6)、院遴薦委員會111年3月15日會議紀錄及簽到單( 外放乙證10、24)、前處分(乙證11)、前訴願決定(乙證 12)、院教評會111年12月21日會議記錄及簽到單(外放乙 證13、25)、原處分及簽收單(乙證14、原處分卷第51頁) 、訴願決定及送達證書(乙證15、訴願決定可閱卷末頁)、 被告112年2月1日校人字第1120004330號原告退休案審定函 (乙證21)可查,堪信屬實。
㈡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說明:
⒈大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:「大學教師之聘任、升等、停聘、 解聘、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,應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。」又教師法第7條規定: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之審定分學校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階段;教師經學校 審查合格者,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,再審查合格者 ,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。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學校審查合格者,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。」第 8條規定: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,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。」另任用條例第14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4項規定 :「(第1項)大學、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、 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講師。(第2項)大學、獨立學院及專 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 表,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,或經出版公開發行 ,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,始得升等;必要時,教育 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。……(第4項)大學、獨立學院及專 科學校教師之聘任、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;其審查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。」
⒉教育部依前開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8條授權規定 ,訂定之行為時審定辦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(第 1項)本條例(指任用條例)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專門 著作作品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,應符合下列規定:一、



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,且非僅以整理、增刪、組合或編排 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。二、以外 文撰寫者,附具中文摘要,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,得 以英文摘要代之;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 審查人選時,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。三 、由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,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,其餘列為 參考作;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,得合併為代表作。曾為代 表作送審者,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。四、為送審人取得 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;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 專任教師之年資,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,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。(第2項)前項專門 著作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:一、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 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。二、於國內外學 術或專業刊物發表,或具正式審查程序,並得公開及利用之 電子期刊,或經前開刊物,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。三、在國 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,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 行、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。」第30條第2項 規定:「學校審查作業,應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、研究、服 務及輔導,訂定明確之審查程序與方式、審查與合格基準、 迴避原則、疑義處理及申訴救濟等規範,納入校內章則並公 告。」第40條第2項規定:「認可學校(包括部分認可學校 )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。」又教育 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 意事項第1點規定:「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( 下稱教評會)辦理教師資格審查,有關教評會之組成、審查 之程序及審查之決定等,均應有明確而妥善之規範,俾能確 保對教師資格送審人(下稱送審人)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 ,為客觀可信、公平正確之評量。」第5點規定:「教評會 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兼顧教學、研究、服務,學校並應就各 該項目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、方式及基準。」第7點規定: 「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、研究、服務成果評量,應根據 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,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……。 」第10點規定:「教評會對教師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 理由;評審未通過者應以書面告知送審人,並教示其對決定 不服時之救濟方法。」
⒊行為時「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升等作業要點」(下稱校升 等要點)第2點規定:「(第1項)教師申請升等,由佔缺系 (科、所、學位學程、室、中心)辦理,校內合聘教師由主 聘系(科、所、學位學程、室、中心)及所屬學院(中心) 辦理。(第2項)升等案應經系(科、所、學位學程、室、



中心)、院(中心)、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(下稱教評會 )審查通過後,報教育部核定。」(本院卷2第83-86頁)。   
⒋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7條規定:「初審工作由各系所辦理 之,審查及格者,提院複審。複審工作分兩階段進行。第一 階段由院長推薦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院教評會)委 員若干人組成遴薦委員會。院長擔任遴薦委員會召集人,按 本細則辦理教師升等審查,並提出評審結果報告;第二階段 由院教評會行使審核權後向校方推薦。」第8條規定:「遴 薦委員會之權責如下:一、參考系所校外審查人建議名單, 決定審查人人選及推薦順序,請系所協助送審。二、組成教 學服務評鑑小組及學術成就審查小組,分別針對升等評分表 中之教學服務、研究(含送審著作)進行綜合審查,必要時得 對系所自評分數做適當之增減,並將評審結果彙整後送院教 評會複審。」第9條規定:「院長須將遴薦委員會的評審結 果函告有關系所及升等申請人。若當事人對評審結果發生疑 義,得於文到後10天內檢具事實文件經系所送回遴薦委員會 確認。」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(第1項)送審之代 表著作1篇應以發表在SCI(SSCI、A&HCI)期刊內之論文, 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(如有數位作者時),並限為最近 5年內(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)完成並刊出者,或已被接 受未出版者依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未出版代表作規定辦理。( 第2項)升等教師著作審查人人選,由系所於每年1月底以 前,先初審升等資料,就每位升等教師,向本院提出校外學 者專家名單(至少7位),並由本院升等遴薦委員會推薦至 少5位審查人並排序後,由院請系所協助審查人進行著作審 查。所有審查人名單應予保密對外不公開。升等教師不得提 出前項審查人建議名單,但得附理由提出迴避名單。審查結 果達審查人3分之2以上評定為及格者,系所再據以辦理升等 教師推薦初審;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,應於4月底前將推 薦升等教師資料及全部著作審查意見表,送本院辦理複審。 」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:「(第1項)申請人最近7年內( 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)學術性著作(含已被接受者)中,其 發表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學術期刊者,每篇計分方式如下表 。分類參考、學術性著作(期刊論文表)、分數:……④優良 (I)、SCI,SSCI,A&HCI 15%<排名≦40%、5分。⑤優良(II) 、a.SCI,SSCI 排名>40%,IF0.2≧0.2;……c.TSSCI第1級期刊 ;d.臺大研發處審定之第1級人文學優良期刊、4分。⑥甲等 、TSSCI第2級期刊、3分。⑦其他、……c.其他經專業審查之學 術期刊論文、2分。……(第3項)前項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,



升教授者需達25分以上,……。」(本院卷1第339-346頁)。 ⒌「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」第3條第5項規定:「各學院教評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 聘、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。」第5條第1項規定:「本委 員會為辦理教師升等事宜,由院長推薦教評會委員若干人組 成遴薦委員會,院長擔任遴薦委員會召集人。」第2項規定 :「遴薦委員會之權責如下:一、參考系所校外審查人建議 名單,決定審查人人選及推薦順序,請系所協助送審。二、 組成教學服務評鑑小組及學術成就審查小組,分別針對教學 服務、研究(含送審著作)進行綜合審查,必要時對系所自評 分數做適當之增減,並將評審結果彙整送教評會複審。」( 本院卷1第415-416頁)。
⒍被告100年1月5日校人字第1000000491號函(下稱100年1月5 日函)略以:「主旨:為本校教師資格審定代表著作、參考 著作年限修正為5年、7年內及相關事項規定,如說明……。說 明:……四、5年或7年內之起算日,以教師證書審定生效日( 免送審者以起聘日或升等生效日)往前推算5年或7年內。五 、年度教師升等案之送審著作,應於系(科)所教評會開會 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者,始得列入處理。……。」(乙證26) 。又行為時升等作業規定略以:「一、辦理程序、辦理程序 ……⒉由各學院中心彙整,於系或院送外審2週前先將升等預審 通過案件及資料送人事室協助形式檢核,符合規定者始得外 審;未符規定者,應予補正。……五、送審著作、出版規定⒈ 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,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(含具正式審查程序,並 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),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 發表,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 出版公開發行(含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)之著作。但 各學院(中心)、系(科、所、學位學程、室、中心)另有規定 者,從其規定。⒉年度教師升等案之送審著作,應於系級教 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版者,始得列入處理。」(乙證 20)。另生農學院110年11月16日書函略以:「……一、本院 各系所部分:……⒌重申系所於辦理教師升等作業時,務必依 據本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,先行詳審升 等教師之代表著作規定及學術著作分數門檻,符合規定和門 檻者,再送院審查。⒍……請各系所於收件後,除審查教師著 作分數外,……於111年1月31日前,請將下列資料送院:⑴教 師升等學術性著作分數系所預審表……⑷著作目錄(附件8)。⑸ 升等教師代表作及參考作抽印本……。」(乙證1)。 ⒎依前述大學法第20條第1項、校升等要點第2點、行為時院升



等審查細則第7條及第20條第2項等規定可知,被告學校教師 升等係由系、院、校各級教評會辦理,初審工作由系辦理, 審查及格者,提院複審。系所於辦理教師升等初審作業時, 須依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,先行詳審 升等教師之代表著作規定及學術著作分數門檻等,符合規定 與門檻者,再送院審查。又依行為時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 規定,專門著作應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 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。又被告100年1月5日函說明五及行為 時升等作業規定之五、送審著作、出版規定2亦明定,教師 升等案之送審著作,應於系級教評會開會日前出版或接受出 版者,始得列入採計。此為被告學校各學院系所辦理教師升 等作業之一致標準,被告生農學院自應循此辦理,以符被告 學校辦理教師升等審查之公正性與公平性。復據生農學院11 0年11月16日書函載明,生農學院系所於辦理教師升等作業 時,務必依據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, 先行詳審升等教師之代表著作規定及學術著作分數門檻等, 符合規定與門檻者,再送院審查。故原告向農經系教評會申 請升等教授時,其送審著作應符合前開規定。另依行為時院 升等審查細則第7條、第8條及第10條規定,複審工作之第一 階段由生農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推薦院教評會委員若干人組 成院遴薦委員會,依前開細則辦理教師升等審查,並提出評 審結果報告。院遴薦委員會組成教學評鑑小組及學術成就審 查小組,分別針對升等評分表中之教學服務、研究(含送審 著作)進行綜合審查,必要時得對系所自評分數作適當之增 減,並將評審結果彙整後送院教評會複審。故原告系爭申等 案之教師升等資格審查,係先由農經系教評會進行初審,符 合規定與門檻者後續送生農學院審查,經院遴薦委員會審查 後提出評審結果報告,再由院教評會辦理複審。 ㈢原告就系爭升等案具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權能: ⒈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,旨在對於人民依法向 行政機關申請,而未獲核准之案件提供救濟之管道。而此所 謂之「依法申請」雖係指「依法請求行政機關作為之權利」 ,但如何判斷原告是否具該權利,以原告形式上為法令依據 之釋明為原則,至於實體上是否滿足該申請權要件,則屬訴 有無理由之問題。亦即,若提起課予義務行政爭訟之當事人 已能清楚「特定」其請求權之實證法規範基礎,使法院得以 「辨識」其請求。其在爭訟程序法上即有提起課予義務行政 爭訟之主觀公權利存在。至於在個案事實中,該經特定之實 證法請求規範,其請求權成立之法定構成要件是否全部合致 ,使課予義務請求權得以形成,則屬本案起訴有無理由之問



題,並不影響「因主觀公權利存在,當事人得合法提起課予 義務行政爭訟」之既定結論(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7 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⒉人民在大學任教,須具備一定之資格(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 教授或講師)(任用條例第14條及第16條以下規定參照), 此項資格之取得(包括升等),應經學校初審及教育部複審 (此部分可授權學校辦理),經複審合格者,由教育部發給 證書(教師法第7條、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)。此種要求, 係對憲法保障之人民工作權、職業選擇自由,乃至於講學自 由(憲法第15條、第22條及第11條)之限制。依任用條例第 14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8條規定,上開任教資格取得之審查( 定)辦法,由教育部定之。由於學校及教育部之審(查)定 ,係公權力之行使,針對特定教師之升等申請為之,自屬「 行政處分」。
 ⒊本件原告原為被告生農學院農經系副教授,主張依任用條例 第18條、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,於111年1 月27日向農經系提出系爭升等案,申請於111學年度升等為 教授(原證1),嗣經被告以原處分通知原告審定結果為不 具申請升等資格(原證5),而予以否准,經訴願亦遭駁回 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則原告依法申請升等教授之系爭升 等案,既未獲滿足,即應認原告提起之本件課予義務行政爭 訟,已具備主觀公權利。至於原告於本件課予義務訴訟,係 請求被告作成准許其111學年度升等為教授之處分,而其請 求權成立之法定構成要件,亦即包含通過教師升等資格之形 式審查、學術著作外部審查,以及系所教評會、院教評會及 校教評會三級三審之審查,能否全部合致,核屬本案請求在 實體上有無理由,與「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行政爭訟有無 主觀公權利」無涉。是被告辯稱縱使原告之升等資格通過生 農學院複審,其後尚須經學術著作外部審查,以及系教評會 、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之審查,始能完成教師升等之審查程 序,並非一經申請,被告即須作成原告通過升等之決定,故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依其申請,作成准許其111學年度升等 為教授之處分,乃不具主觀公權利,欠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之訴訟權能等語,容有誤會,並非可採。
 ㈣原告送審之著作未達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所定升等 教授之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25分之門檻,而不具備升等資格 ,原處分屬適法有據: 
 ⒈「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,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 、研究水準,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,除應有 法律規定之依據外,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,尚須保證



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、公平正 確之評量,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。且教師升等資格 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,其決定之作 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,此亦為憲法保障 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。故各大學校、院、系(所)教師評審 委員會,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,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 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,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 員會評議。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 體理由,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,否則即應尊重 其判斷。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 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,或其判斷、評量有無違法或顯 然不當之情事」(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參照)。由 此可知,大學教師升等資格審查關係教師的素質與大學教學 、研究水準,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,國家得 以法律或主管機關所訂定實施大學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程序 ,對升等申請人的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等,作成客觀可信、 公平正確之評量,並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的考量 ,作成教師升等資格評審之決定。
 ⒉被告辦理教師升等,係於前一學年度受理並辦理審查作業( 乙證17、18、本院卷1第321頁),且須通過系級教評會教師 升等資格初審及院遴薦委員會複審之形式審查,以及被告人 事室之形式檢核,續通過學術著作外部審查,再通過系級教 評會、院級教評會及校級教評會之三級三審之審查,始能完 成升等程序,已如前述。而上開各階段之審查程序,非經相 當之作業時間,顯無法完成,為確保各階段審查之一致性、 公平性及正確性,自有先就教師送審著作範圍及升等資格之 基準時點特定,予以明確規範之必要,並以該時間點已確定 之升等申請人客觀狀態予以審查,以確保對教師資格送審人 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,為客觀可信、公平正確之評量。 ⒊綜前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、行為時審定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 款及第2項第2款、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0條第2項、第2 1條第1項、行為時升等作業規定之五、送審著作、出版規定 ⒉,以及生農學院110年11月16日書函一、⒍等規定可知,申 請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應限於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後7年內(以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),以擔任被告現職後之 職稱所發表,或具正式審查程序,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 刊,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,或經出版公開發行 之著作論文,且因被告生農學院各系所辦理111學年度教師 升等案,應先行辦理初審作業,故申請升等教師之學術著作 ,應於系所教評會初審升等資格門檻之審查會議開會日前所



出版或接受出版者,方得列入處理,送審著作之計分並應符 合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第4項所定之升等門檻,初 審系所始可將申請升等教師之學術著作等相關審查資料送院 遴薦委員會辦理複審。易言之,因被告生農學院農經系教評 會於審查教師升等案時,初審時即應審查申請升等教師是否 符合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規定之升等資格門檻,是 以,原告送審著作當於農經系教評會初審升等教師資格門檻 之審查會議開會日前,已符合經期刊出版或接受出版要件, 且於預計升等生效日111年8月1日往前推算5年(代表作)或 7年(參考著作)內,即於104年8月1日後發表者,始得列入 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,若送審著作於系教評會初審升等教師 資格門檻之審查會議開會時,若不符合「經期刊出版或接受 出版」要件者,即無從採計算分,乃為當然。
⒋依原告於系爭升等案申請時提出之升等評分表(本院卷1第48 -49頁、乙證2),及證人即諸秀姬即系爭升等案之農經系承 辦人員之證詞(本院卷1第467-468頁)可知,原告於申請時 ,於學術性著作中參考著作序號7、8所列,係104年4月及10 4年6月發表之「The Effect of Hight School Adolescents 'Depressive Look at Gender Differences.」及「臺灣公 營事業民營化對受僱員工薪資與就業之影響—長期追蹤資料 分析。」另提出系爭著作A及B之審查信件(原證18)。嗣農 經系於111年2月8日召開審查教師升等資格之系教評會,決 議原告系爭升等案所列參考著作序號7、8,均為104年8月1 日前所發表,不符合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規定,不 列入計分,若採計原告三審中尚未出版或接受出版之系爭著 作A,核予4分,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為27分〔計算式:5(代 表著作)+4(參考著作序號1)+4(參考著作序號2)+3(參 考著作序號3)+3(參考著作序號4)+2(參考著作序號5)+ 2(參考著作序號6)+4(系爭著作A)=27〕(原證2)。農經 系因認原告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已達升等教授25分之門檻, 乃製作敘明上情之「本系黃芳玫老師升等學術著作分數說明 」及「教師升等學術分數預審表」,將原告申請升等原參考 著作序號7、8之著作刪除,另增列系爭著作A於參考著作序 號7,經原告簽名及系所主管蓋章後,檢具外審委員名單, 及將原告所製作抽換原參考著作序號7、8之著作為系爭著作 A、B之「送審著作清單—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列表」(乙證6 ),提交生農學院遴薦委員會複審。足見原告提出系爭升等 案提交學術著作後,於系教評會111年2月8日初審審查原告 提交之學術著作(乙證2)時,即已認定其中參考著作序號7 、8,不符合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而不列



入計分,原告學術分數合計僅23分,顯未達行為時院升等審 查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25分之門檻,卻參採原告於系教評 會111年2月8日開會日前,尚未出版或接受出版之系爭著作A ,農經系並於系教評會後,同意原告抽換參考著作序號7、8 為系爭著作A、B,致後續院遴薦委員會及院教評會審查之資 料,與系教評會審查之資料不同,且送院審查之「教師升等 學術分數預審表」及「送審著作清單」所列參考著作,彼此 間亦不一致,造成審查結果之矛盾、混亂與爭議,其程序已 有重大瑕疵。
 ⒌原告之系爭著作A及B係於111年2月21日始取得期刊接受函( 原證3),顯已逾系教評會111年2月8日審查教師升等資格會 議期日。系爭著作A及B既於系教評會111年2月8日開會前, 尚未出版或接受出版,則依前述規定及說明,自不得採計算 分,則原告學術分數合計應僅23分,並不符合院升等審查細 則第21條規定升等教授之學術性著作累計分數25分之門檻, 是院遴薦委員會111年2月4日、111年3月15日會議(外放乙 證7、10)及院教評會111年12月21日會議決議,原告學術分 數合計為23分,不具申請升等教授資格(外放乙證13),核 無違誤。
 ⒍原告雖主張依行為時院升等審查細則第21條第1項及行為時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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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