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2年度交字第900號
原 告 旦金
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
代 表 人 蘇福智
訴訟代理人 楊承達
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
民國112年8月7日北市裁催字第22-A01ZPY074號裁決,提起行政
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事項:
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 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,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,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。又本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,事證已臻明確, 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。二、爭訟概要:
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6日08時38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行經臺北市華江橋機車 道,因「吐氣酒精濃度達0.15以上未滿0.25mg/L(酒測值達 0.15mg/L)」之違規行為,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(下 稱舉發機關)警員於112年8月6日填製第A01ZPY074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(下稱舉發通知單),舉發原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案移被告 。嗣原告申請裁決,被告乃於112年8月7日開立北市裁催字 第22-A01ZPY074號裁決書(下稱原處分),依道交條例第35條 第1項第1款規定,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(下同)15000元、 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原告收 受後仍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:
㈠主張要旨:
112年8月6日早上8時38分行經華江橋機車道被女警攔查酒測 ,前一晚有喝一點酒,我有要求女警給我漱口喝水,但女警
不允許,加上語言不通,導致酒測值為0.15標準值內,希望 警方保留案發時的密錄器影像。
㈡聲明:原處分撤銷,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四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㈠答辯要旨:
有關原告稱未提供飲用水漱口一節,說明如下:1、原告遭 攔停後因酒氣,員警使用簡易酒精感知器初步判斷原告酒徵 ,有酒精反應。2、原告於攔查當下告知員警並未飲酒,此 有員警職務報告(證物4)可證。3、員警宣讀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並給原告審 閱並簽名在案,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:「對車輛駕駛人實施 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,應 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,並依 下列程序處理: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 ,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,即予檢測。」。4、末查 原告亦自承112年8月5日晚間有飲酒,此時距酒測亦超過15 分鐘以上。5、綜上所述,本案依據上開細則原告飲酒距檢 測已達15分鐘,且原告攔查當下告知並未飲酒,係酒測完成 後自承前晚有飲酒,故不需要另外提供漱口水予原告,原告 所陳理由非撤銷原處分之依據。
㈡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五、爭點:
員警於實施酒測過程中未給予原告漱口,逕要求原告接受酒 測,程序上是否合法?
六、本院之判斷:
㈠應適用之法令
⒈道交條例:
⑴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汽機車駕駛人,駕駛汽機車經測 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,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 萬元以下罰鍰,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 罰鍰,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 年;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2年至4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 不得再考領:一、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。」
⑵第24條第1項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 定者,除依規定處罰外,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。」
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(下稱安全規則):
⑴第1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
不得駕車:二、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.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3以上。 」。
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(下稱處理 細則):
⑴第19條之2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規定:「(第1項)對車輛駕 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 定時,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 影,並依下列程序處理:一、實施檢測,應於攔檢現場為之 。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,得向受測者說明,請其 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。二、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 他類似物結束時間,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,即予檢 測。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 分鐘者,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 測;有請求漱口者,提供漱口。三、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 流程,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。受測者 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,應重新檢測。四、因儀器 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,致儀器檢測失敗,應向受測 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,請其重新接受檢測。(第2項)實施 前項檢測後,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,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 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。拒絕簽名時,應記明事由。(第3 項)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,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,不得 實施第2次檢測。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,應停 止使用該儀器,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,並應留存原異常之 紀錄。」
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,除上述之爭點外,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,並有舉發通知單、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、警員職務 報告書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 律效果確認單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原處分之裁 決書及送達證書、機車車籍查詢、駕駛人基本資料(見本院 卷第39-40、47、48、50、55-57、59、61頁)等在卷可稽, 堪認為真實。
㈢員警於實施酒測過程中未給予原告漱口,逕要求原告接受酒 測,程序上係屬合法:
⒈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 ,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, 並依下列程序處理:…二、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 物結束時間,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,即予檢測。但 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 ,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;有
請求漱口者,提供漱口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此規定中明 定若受測者不告知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,或距該 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,受測者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 分鐘後進行檢測,無非是為避免酒精測試之時間距離受測者 飲用酒類之時間過近,造成受測者口腔內仍殘留酒精成分而 影響檢測結果。惟若酒精測試之時間距離受測者飲用酒類之 時間已超過15分鐘,則無殘留酒精成分影響檢測結果之可能 ,即使警方拒絕受測者要求喝水漱口之要求,亦無違背取締 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問題。
⒉經本院當庭勘驗相關影像檔案,結果如下:
⑴2023_0806_083410_420.MP4 ①(畫面時間08:35:36-43)畫面係由員警之密錄器拍攝,畫面 時間08:35:36,員警攔停一藍色機車(下稱系爭車輛), 並請系爭車輛駕駛朝酒精檢知器吹氣後,隨即請系爭車輛駕 駛移動至道路旁。
(畫面時間08:35:36-36:22)
員警:來,抱歉,幫我吹一口氣,這邊
員警:來,這邊
員警:來車子先熄火,人先下來齁,最後一次飲用酒類是 什麼時候
系爭車輛駕駛:蛤?
員警:最後一次飲用酒類是什麼時候
系爭車輛駕駛:沒有啊,我沒有喝酒啊
員警:還是你有吃什麼東西
系爭車輛駕駛:有,我吃檳榔
員警:吃檳榔什麼時候吃的
系爭車輛駕駛:早上啊,早上吃的
員警:啊你昨天、今天都沒有喝任何的酒類嗎
系爭車輛駕駛:沒有沒有沒有
員警:多久之前吃的
系爭車輛駕駛:蛤?
員警:多久之前吃的
系爭車輛駕駛:就是大概……凌晨的時候
員警:好,那我這邊幫你做個酒測喔,因為有數值,我們依 規定還是要做
系爭車輛駕駛:好
員警:這邊小心齁,我開門你小心喔。
②(畫面時間08:35:36-43)畫面可見員警自後車廂取出吐氣酒 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予系爭車輛駕駛,並
告知時間及拒測之法律效果。
(畫面時間08:36:22-37:09)
員警:來,先生,現在時間112 年8 月6 號8 點35分,我們 進行酒測攔檢稽查。
員警:先生剛剛跟你確認過,你沒有飲用什麼蜂膠、感冒糖 漿、漱口水、薑母鴨、燒酒雞都沒有嘛,或是酒類都沒有 系爭車輛駕駛:都沒有都沒有
員警:都沒有齁
員警:好,跟你宣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,等下幫 先生做酒測,如果先生拒絕的話,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,當 場移置保管你的汽機車,吊銷駕駛執照,3 年內不得考領, 還有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跟吊扣你的機車車輛牌照2 年。 如果說你是十年內第2 次拒測的話,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, 第3 次就是再加18萬元,那一樣都會當場移置保管你的汽機 車,吊銷駕駛執照,5 年內不得考領,還有實施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,那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公布先生你的照片、姓名跟違 規事實,那一樣會吊扣機車車牌兩年,那不管是等下超過數 值或是拒測的部分……
⑵2023_0806_083710_421.MP4 ①(畫面時間08:37:10-23)畫面可見員警手持吐氣酒精濃度檢 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,告知系爭車輛駕駛拒測之法 律效果。
(畫面時間08:37:10-37:38)
員警:吊扣車牌的部分,等下都是直接開走
系爭車輛駕駛:好
員警:好,現在時間112年8月6日……
系爭車輛駕駛:這車子不是我的,是我老闆的
員警:等一下,8 點36分宣讀完畢,對,但就是說如果你有 超過數值的話
系爭車輛駕駛:喔喔,沒有沒有沒有,可以可以 員警:原則上,如果你沒有這些東西或者說沒有喝任何的酒 類,是不會有任何的反應,除非是說你可能有吃到什麼東西 含有酒精成分的,都清楚這邊兩格幫我簽名
系爭車輛駕駛:好,在哪邊簽
員警:這格和這格。
②(畫面時間08:37:38-38)畫面可見員警自後車廂取出呼氣酒 精測試器之吹嘴及檢定合格證書影本,畫面時間083836,員 警將酒精測試器遞給系爭車輛駕駛。
(畫面時間08:37:50-40:09)
員警:好,這個吹嘴,幫我檢查包裝沒有問題,幫我打開給
我
系爭車輛駕駛:好
員警:ok,好,那,之前有做過酒測嗎
系爭車輛駕駛:酒測,有啊
員警:啊有因為酒駕被攔過嗎
系爭車輛駕駛:沒有
員警:沒有齁,這邊給你看一下,等我們機器歸零完成,這 邊等他跑一下,啊這個期限先給你看,這台,這張是這台的 檢定合格證書有效期限113 年1 月31日,沒問題齁,現在我 們進行歸零完成,啊等下吹出來的數值0 到0.1 是沒問題讓 你離開,0.15到0.2 是開單扣車扣牌吊扣駕照,0.25以上是 開單扣車扣牌吊扣駕照以公共危險罪移送,啊這邊,幫我吸 飽開始吐氣
系爭車輛駕駛:可以給我漱口一下嗎
員警:啊你不是說你是…沒有喝啊不是嗎
系爭車輛駕駛:對啊,沒有喝啊
員警:對啊
系爭車輛駕駛:對啊,沒有喝啊,可是還是,我想要喝個水 員警:不是喝水,而且你也沒有喝,你也是距離你說你吃檳 榔也是兩三點了啊
系爭車輛駕駛:對啊對啊,我凌晨的時候
員警:對啊,現在已經超過那麼久,而且你也,不是說你沒 有喝任何東西
系爭車輛駕駛:沒有沒有
員警:這邊,來幫我吹氣
系爭車輛駕駛:可以嗎
員警: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,好可以了,0.15,有數值, 你真的沒有吃任何的東西嗎,因為他這個一定是有酒精成分 系爭車輛駕駛:我就是昨天有喝
員警:那你昨天就有喝嘛,你又說沒有
系爭車輛駕駛:我是今天都沒有喝
員警:有我剛剛有問你說昨天啊
系爭車輛駕駛:我昨天有喝啊,昨天下班時候喝 員警:對啊,那你下班喝到幾點
系爭車輛駕駛:下班後就…就…2 點,我下班就11點12點啊, 然後喝到1點2點啊
員警:對啊,你這樣子……
系爭車輛駕駛:昨天喝的
員警:昨天喝的一樣啊
系爭車輛駕駛:我今天沒有喝酒啊
員警:對,但是昨天喝的你現在這個就是殘留的酒精數值是 宿醉,啊先生抱歉,因為15的部分我剛剛跟你說明過了,15 的話就要開單扣車扣牌吊扣駕照,啊你是要去上班嗎 系爭車輛駕駛:對啊現在要去上班啊,對啊騎公用車來的 員警:啊跟老闆說一下,你現在車子要被扣走
⑶2023_0806_084010_422.MP4 ①(畫面時間08:40:10-4309)
系爭車輛駕駛:這是我第一個……
員警:來等一下齁
系爭車輛駕駛:等下我車子還要開啊怎麼辦
員警:你稍等一下,我等下和你說明
系爭車輛駕駛:好好
系爭車輛駕駛:小姐如果剛剛…
員警:來這邊
系爭車輛駕駛:……給我喝一點水就可以啊
員警:欸其實基本上水只是漱掉……
系爭車輛駕駛:漱口也可以啊
員警:不是,漱掉只是漱你嘴巴的酒精,啊你剛剛就跟我 說你都沒有喝啊
系爭車輛駕駛:對啊,啊我跟你講說要喝一點,漱口這樣 員警:不是,喝水
系爭車輛駕駛:不是,漱口啊
員警:對,但是因為你剛剛就是說你都沒有喝任何的東西 啊,你有吃…我剛剛不是還跟你確認說是不是上面這些東西 有沒有,你都說都沒有啊
系爭車輛駕駛:我現在再一次漱口可以嗎
員警:沒有辦法再一次,測出來已經測出來了,這張已經 出來了就不行了,來先生這邊喔,麻煩一下幫我簽名 系爭車輛駕駛:0.15是要罰多少啊
員警:開單扣車扣牌,你之前有被開過嗎
系爭車輛駕駛:沒有,都沒有啊
員警:你沒有被開過原則上是最低的,來這邊被測人幫我 簽名,啊下面車牌寫一下,簽名
系爭車輛駕駛:簽名喔
員警:然後下面車牌
員警;系爭車輛駕駛:車牌
員警;員警:你小心喔
系爭車輛駕駛:…0582
員警:啊是登記老闆的名字嗎還是…
系爭車輛駕駛:對對對老闆的名字
員警:啊你的身分證號是A然後呢
系爭車輛駕駛:0000000000
員警:好,啊這邊一樣的幫我寫一下喔,因為我們回去有 兩個資料要貼,知道老闆是什麼名字嗎
系爭車輛駕駛:尤…尤…員警:尤什麼
系爭車輛駕駛:他的全名我也不知道啊
員警:尤登富
系爭車輛駕駛:尤登富對對對
員警:沒錯齁,啊這邊一樣幫我寫一下,我看一下喔,啊 你跟老闆講一下,你說,這個部分車子我們要扣車,看他… 跟他講一下車子暫時沒辦法‥
系爭車輛駕駛:車子還要扣嗎
員警:要扣車扣牌,然後車子的部分你要繳完罰單才可以 領回去,啊車牌的部分我們會拆走,所以領回去是沒有車 牌的,車子不能騎。你先跟他聯絡一下啦。
⑷2023_0806_084310_423.MP4 ①(畫面時間08:44:42-58)
員警:有老闆的電話嗎
系爭車輛駕駛:有,等一下喔,好像只有他的LINE 員警:好,啊你的電話,有沒有你的,手機
系爭車輛駕駛:0000000000
員警:158 、994158嘛,啊你幫我確認一下,你只有他的L INE是不是,沒有電話
系爭車輛駕駛:等一下我看一下
員警:好,謝謝
②(畫面時間08:45:52-08:46:09) 員警:有嗎,沒有的話我就一樣key 你的,車主的電話, 還是公司的電話也可以
系爭車輛駕駛:公司的電話我剛剛打沒有接啊
員警:電話號碼多少,公司的
系爭車輛駕駛:你說我們攤位的嗎,還是……
員警:好,沒關係,那那就這樣子
⑸2023_0806_084610_424.MP4 ①(畫面時間08:46:10-47:56) 員警:啊你跟老闆說一下,啊你車子、車上有沒有什麼東 西要拿起來的,因為車子扣走你沒有辦法馬上… 系爭車輛駕駛:這樣是……(後聲音模糊)
員警:錢錢錢,拿走,這個太危險了,啊你要收好喔。先 收好,先收好,這邊幫我手寫簽名,這張是酒、就是酒駕 的部分數值0. 15 ……
系爭車輛駕駛:喂、喂……(與他人通電話)
員警:幫我簽一下名字,由左至右,這張是針對你酒後駕 車數值0.15的部分,嘿
系爭車輛駕駛:壓在這邊
員警:可以可以,你直接壓在這上面沒關係,這個是說代 表你這個號碼跟著你這個名字
系爭車輛駕駛:剛才…漱口一點就沒事啊
員警:啊,我要跟你解釋,漱口是漱嘴巴裡的酒氣 系爭車輛駕駛:對啊對啊對啊
員警:但吐氣是吐你肺裡面的酒氣,所以你身體還沒退, 吐出來是一樣的
系爭車輛駕駛:0.15這樣罰單大概多少錢啊罰單這 員警:要看裁決所,啊但是你如果是第一次…
系爭車輛駕駛:第一次啊對
員警:那就是最低的
系爭車輛駕駛:最低是大概多少
員警:我等下幫你查一下,因為最近是修法的部分,來, 我先把這邊弄完我再幫你查好不好,因為要印的單子比較 多
系爭車輛駕駛:好
②(畫面時間08:48:28-49:09) 員警:還是我這邊先處理完你再聯絡,齁,來這邊是針對 你的吊扣牌照的部分,這邊幫我一樣的位子簽名,由左至 右簽名,扣牌,可以嗎
員警:好,啊這張齁,幫我簽名兩個地方,這裡,打勾的 地方,就是說你的車子,我們剛剛有跟你確認過,你貴重 物品、錢已經拿起來了,啊等下我會給你一張扣車單,代 表說我們有,呃,移置保管你的車子
⑹2023_0806_084910_425.MP4 ①(畫面時間08:49:10-51:19) 員警:來這邊我一張一張跟你說明,這張是針對你酒駕的 部分,數值0.15,這張5 天後30內你要到臺北交通事件裁 決所,原則上你現在超過的數值,雖然有超過,但你是第 一次,所以是罰最低的,來這張先給你
系爭車輛駕駛:超過…0.15沒有…
員警:是超過了,0.15,我這剛剛…15到24含15,啊對不起 ,然後這張是針對你的機車車輛牌照扣牌的部分,這張, 等下牌我們會拆走,所以這張是不需要繳的,只是跟你說 這個有扣牌,啊,因為你不是車主,我剛剛有開,但是這 個部分會寄給老闆,所以不會給你齁,啊這張是車牌、車
的部分我們吊扣,呃,扣車,所以這個部分,這張是說我 們有扣車的部分,然後你到時候領車要帶著這張,那領車 的話,你先打電話到這邊,這支,這支電話,問說你要領 車,車子有沒有在這裡,沒有的話問他,或打電話過去公 有北投保管場,問說有沒有在保管場,北投保管場這裡 系爭車輛駕駛:在北投……
員警:因為,原則上我們扣車只會放個三天,如果超過三 天我們就移到北投,如果你看老闆什麼時候方便過來載, 因為到時候車牌我們拆掉,只能用牽的,或是用載的,不 能騎,因為他會沒有車牌,啊你車子只有這一支鑰匙嘛, 啊你安全帽是要掛著嗎還是你要拿走
系爭車輛駕駛:我要拿走
員警:那還有什麼東西要拿的
系爭車輛駕駛:啊車子等下不能……
員警:要繳完錢才能牽
系爭車輛駕駛:啊繳完就是把…
員警:繳在這個、這張拿去繳
系爭車輛駕駛:現在可以繳嗎,晚一點可以繳嗎 員警:你要去臺北交通事件裁決所繳,晚一點可以繳,啊 繳完帶著收據和這張,老闆本人或者是老闆…但因為這是公 司車嘛,或者是老闆的證件或是老闆的委託書都可以,因 為車子是掛老闆的名字,那就看老闆寫委託書或是怎樣 ②(畫面時間08:51:45-52:09) 員警:15000 到90000 ,啊原則上你最低是15000 ,原則 上,啊你再去問裁決所,啊你水要不要也拿走
系爭車輛駕駛:這個就好了
員警:這個就好了喔,那,這樣子的話如果沒有問題的話 你就可以先離開了,啊到時候有任何問題,罰單上面有我 們分隊的電話,再打過來,這裡,一樣的位子,那張,這 邊有我們的電話再打過來
系爭車輛駕駛:這個是,車子會……你們……
員警:我們會騎到我們的交通分隊
⑺2023_0806_085210_426.MP4 ①(畫面時間08:52:10-29)
系爭車輛駕駛:交通分隊在哪邊
員警:環河南路二段102號6樓
系爭車輛駕駛:環河南路二段喔
員警:你就找萬華交通分隊就有了,啊路上小心,注意安 全,掰掰
系爭車輛駕駛:啊就剛才讓我喝一點就沒事了啊
⒊又卷附警員職務報告書記載略以:「(警員)於112年8月6 日7時至11時擔服交通執法事故防制勤務,於華江橋機車道 往臺北市下橋處逕行酒測攔檢稽查,於08時許見當事人面 目通紅且對酒精檢知器呼氣有反應,遂請該民眾配合進行 酒測,警員酒測前詢問該民眾昨日或今日是否有飲用酒類 ,或食用可能含酒精成分之食品,該民眾稱均無,於告知 拒測法律效果並且出示酒精濃度檢測器合格證書後,該民 眾要求喝水,警員告知該民眾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:『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 結束時間,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,即予檢測。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 分鐘者,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 行檢測;有請求漱口者,提供漱口。』故該民眾自述未飲酒 故無需漱口即進行酒測,經檢測數值為0.15mg/L後該民眾 才自述112年8月5日晚上有飲酒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47頁) 。
⒋是以,原告於員警實施酒測過程中,原先表示酒測當日及前 一日均無飲用任何酒類,後改口稱前一日下班約11、12時 許有喝酒,喝至1、2時許等語,則無論原告聲稱酒測當日 及前一日均無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,或其所稱酒測前一 日有飲酒等情屬實,其既無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,或其 酒精測試之時間距離所稱飲用酒類之時間已超過15分鐘, 無殘留酒精成分影響檢測結果之可能,即使員警拒絕原告 要求喝水漱口之要求,均無違背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 問題。是原告主張員警不允許其漱口云云,洵非可採。 ㈣綜上所述,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,於爭訟概要欄所示 之時、地,確有「吐氣酒精濃度達0.15以上未滿0.25mg/L (酒測值達0.15mg/L)」之違規事實,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 違誤,原告請求於法無據,無從准許。
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,經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不生影響,無逐一論述之必 要,併予敘明。
七、結論:
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,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,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1項規定,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,爰確定第一審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怡君
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;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三、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, 逕以裁定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