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788號
TPEV,113,北補,788,2024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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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788號
原 告 蔣立德
被 告 陳文伶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
7,785元(計算式如后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9,9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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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