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772號
TPEV,113,北補,772,2024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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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772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訴訟代理人 陳錫
被 告 吳凱淇原姓名卓筠茹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惟以
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
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
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
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6,581元(
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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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