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687號
TPEV,113,北補,687,20240418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687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

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783元,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