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685號
TPEV,113,北補,685,2024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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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685號
原 告 張家榮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志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肆拾萬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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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