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583號
原 告 黃志勲
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
鄭美慧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4萬7,0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