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514號
TPEV,113,北補,514,202404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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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51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博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萬1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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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博意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意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