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487號
TPEV,113,北補,487,202404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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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487號
原 告 莊翔任
訴訟代理人 黃珮雅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郭俊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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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