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312號
原 告 蕭聖樺
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
訴訟代理人 蔡瀚儀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
起訴聲明為:㈠確認原告以會員帳號「healer1223」、「qwe0000
0000」(下稱系爭帳號)與被告所訂之「新楓之谷」網路連線遊
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。㈡被告應繼續履行「新楓之谷」網路連
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,並繼續提供遊戲角色「夜下獨飲花酒」
、「中出aka陰陽」遊戲服務,則原告訴之聲明第1、2項均屬財
產權訴訟。原告固提出遊戲畫面截圖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販售
資訊等件,主張依其持有遊戲角色等級,市場交易價值各為新臺
幣(下同)11萬1,111元、10萬元,合計21萬1,111元云云,惟此
為被告所否認,因兩造均未提出與系爭帳號之遊戲角色等級(含
其裝備、道具、戰地等)均相符之市場交易價值參考資料,本件
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
訴訟標的之價額定為16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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